根据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》有关规定,经市政府批准,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于2003年4月1日起进入2003年医保年度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2003年医保年度
2003年医保年度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。
二、2003年医保年度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计入
2003年医保年度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全年资金于2003年4月1日计入个人医疗帐户。
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,按职工本人月缴费额乘以12个月,以及以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473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入。退休人员的个人医疗帐户资金,以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473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入。
2002年医保年度参保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及利息,计入2003年医保年度职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中,可结转到2003年医保年度使用。
三、门急诊自负段标准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
2003年医保年度,参保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200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5420元为基数计算。具体是:
在职职工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42元,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542元;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8元,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771元;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71元,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234元。
参保职工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1680元。
四、《就医记录册》的使用
2003年4月1日前已经使用医保《就医记录册》的参保职工,请于4月1日起在门急诊、门诊大病就医时继续使用;2003年4月1日前未使用的, 4月1日后当其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医保地方附加基金部分支付,或者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,请根据医院发给的《领取、使用医疗保险〈就医记录册〉告知单》及时领取医保《就医记录册》,并在就医时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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